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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类危险货物安全要求-深圳海运货代

时间:2023-12-01   访问量:1201    来源:www.dongfangxingchen.com

锂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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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类危险货物安全要求


包括一般要求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要求柜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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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1. 每个电池单体或电池组的型号均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以下简称UN38.3)各项试验的要求。

2. 每一电池单体和电池组都应装有安全排气装置,在设计上能防止在运输中发生普通事故的条件下受力破裂。

3. 每一电池单体和电池组都应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装置。

4. 每个包含多个并联电池或电池系列的电池组,都应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5. 锂电池单体和电池组应按照高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内容包括:

(1)设计和产品质量方面的组织结构和人员责任说明;

(2)相关的检查和试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使用的程序作业说明;

(3)包括防止和发现在电池制造过程中出现内部短路的相关活动控制程序;

(4)质量记录。如检查报告、试验数据、校准数据和证书等;

(5)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作的管理评审程序;

(6)文件控制和修订程序;

(7)对不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各项试验的要求试验型号的电池和电池组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8)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方案和资格审查程序;和

(9)确保最终产品没有损坏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工艺、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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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

储能系统要求

1. 锂电池应满足以下实验要求:

(1)电池单体应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T6挤压/撞击试验、T8过放试验。

(2)电池模块应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T1低气压试验、T2高低温试验、T3机械振动试验、T4机械冲击试验、T5短路试验和T7过充试验(如适用)。

(3)电池簇(大于6200Wh)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3(g)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电池簇短路保护、过充保护和过放保护功能的有效性;电池簇(不超过6200Wh)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3(f)要求,应通过T3机械振动试验、T4机械冲击试验、T5短路试验以及适用时的T7过充试验。

2.集装箱应具有永久特性,经特殊设计便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须中间倒装。集装箱设计上应能够被系固和便于作业,且为此配有角件。

3. 集装箱箱体应包含固定电池组的刚性材质的支架或柜子,支架或柜子应通过铆接、栓接或焊接等方式牢固固定在箱体内部,支架和柜子应有足够的强度,能够承受电池的载荷和在运输过程中承受的惯性力而不产生影响安全的变形或损坏,箱体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均应符合《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并持有有效的检验证书。如因改装导致结构改变,应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改装符合要求后,重新颁发检验证书。

4. 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取得的检验合格标记和安全合格牌照或铭牌,其内容及张贴应符合《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通过定期检验的集装箱的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应标记于其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安全合格牌照处。按认可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进行检验的集装箱,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或者附近标明此连续检验计划的认可编号。

5. 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的总质量不应超过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上标识的最大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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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锂离子电池

储能系统要求

1. 锂电池应满足以下实验要求:

(1)电池单体应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T6挤压/撞击试验、T8过放试验。

(2)电池模块应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T1低气压试验、T2高低温试验、T3机械振动试验、T4机械冲击试验、T5短路试验和T7过充试验(如适用)。

(3)电池簇(大于6200Wh)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3(g)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电池簇短路保护、过充保护和过放保护功能的有效性;电池簇(不超过6200Wh)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3(f)要求,应通过T3机械振动试验、T4机械冲击试验、T5短路试验以及适用时的T7过充试验。

2. 柜体结构强度建议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符合《GB 19432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Ⅱ类大包装跌落试验及提升试验的相关要求;

(2)底架抗压强度、外壳扭转及弯曲刚度、立柱支撑强度满足机柜总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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