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星辰国际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进口危险化学品海关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等有关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产品,无论其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采取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的检验监管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检验。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
TIPS: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2)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